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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申請入學辦法

87年4月12日第27次行政會議通過8 8年5月17日教育部台(78)文221991號函核定
84年7月6日8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12月23日教育部台(86)文(一)字86143586號函備查
92年6月30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台文(一)字第0920149189號函備查
94年12月27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月6日教育部台文字第0950002772號函核定
95年6月30日9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7月14日教育部台文字第0950105136號函核定
97年6月24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2月13日教育部台文字第0970021835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指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者。但原具中華民國國籍,自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之日起未滿八年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依文化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學校、文教團體遴薦來臺就學之該國國民,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一項但書所定八年之計算,以算至本校所定開學日期為準。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華裔外國學生,可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本辦法申請入學,惟限擇其中一種方式,如有違反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依本辦法所獲准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第三條 申請入本校就學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通過系所審查後,始准入學。

一、入學申請表一式二份並附貼二吋半身照片。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經駐外館處驗證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書一份。
四、申請費(比照本校該學年度各級招生入學考試報名費之標準收取)。
五、其他各系所另訂應附繳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除海外臺灣學校所發者外,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限制。
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如未投保者,得繳交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前項國外之保險證明,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四條 外國學生應具備中國語文能力,且其在原畢(肆)業學校各學期各科成績及格為最低標準。

第五條 本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載明姓名、國籍、就讀年級、入學系、所,並註明是否為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補助各校院之外國學生獎學金受獎生資料,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已在臺並已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六條 選讀生依規定選修課程經考試及格者,得由本校核發學分證明,但無學籍。

 

第七條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名額,以本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教育部核定。

前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八條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於完成原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就讀下一學程,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若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如經入學大專校院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屬實者,撤銷其所獲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入學本校就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應繳畢業證書,不受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九條 入學標準及審查方式

一、每年報名前,由教務處彙整各系所招生名額、須繳交審查資料予以公告。
二、申請人經教務處對申請表件是否齊全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並資料於五月三十日前送交各系、所辦理複審。
三、各系、所應訂定審查標準,依申請人所繳之審查資料進行複審,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來校面試或以電話(網路)等方式進行口試,並將審查結果送交教務處提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錄取結果。

第十條 外國學生得申請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經濟部設置之外國學生獎學金,其申請辦法、條件及待遇依「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之規定辨理。

 

第十一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已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外國交換學生申請入本校就學,符合各系、所入學之規定者,得優先准予參加專業科目及中國語文能力測驗,經通過該項測驗後,始准正式入學。

 

第十三條 入學本校之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但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經所屬系 (所) 主管同意者,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

 

第十四條 外國學生因中國語文程度欠佳,無法隨班聽課者,得申請休學自行補習,其入學資格予以保留一年。

 

第十五條 外國學生如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學務處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教育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辦理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