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學院101學年度第二屆體院盃
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學院101學年度
第二屆體院盃競賽規程
一、活動主旨:藉由本次活動,增進師生情誼及體育學院各系所交流機會,並凝聚體育學院內部之向心力。
二、主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體育學院。
三、承辦單位:體育推廣學系運動賽會工作室。
四、活動對象:體育學院全體師生。
五、活動時間:102年4月26日(五)下午13:00至下午17:30。
六、比賽項目:籃球、排球。
七、活動及競賽辦法:
1. 各項目競賽規程如附件一、二。
2. 為了不影響比賽進行,參賽選手不得於比賽場地周圍熱身,觀眾請於大會設置的觀賽區域內為同學加油,亦不得進行球類活動。
3. 選手名單經報名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各班可自行調整選手出賽。未經報名檢錄者不得出場比賽。
4. 請於檢錄時攜帶學生證件,若參賽者未攜帶學生證件,則無法進行檢錄並參與該場次的比賽。
5. 請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至比賽場地進行檢錄,並繳交出賽單,超過比賽時間五分鐘無故未到場比賽者將視同該隊棄權。
6. 【競賽總錦標】計分方式採積分制,各項目獲第一名的隊伍可得5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2分,其餘名次均得1分,棄權以零分計算。累計各項運動總積分最高之隊伍為總冠軍,其餘名次則依總積分之高低排序。
7. 如遇總積分相同時,以獲得第一名之競賽項目多者為勝;若第一名之名次亦相同,則以獲得第二名之競賽項目多者為勝;其餘如前述比較之。
八、報名方式:
(一)以各系所為單位自由組隊,各項目至少一隊,限報兩隊。
(二)各系所向系所會長統一報名,於
九、賽程抽籤:定於
十、領隊會議:定於
十一、獎勵辦法:
1.單項冠、亞、季軍各頒發獎狀乙紙及禮品一份。
2.【競賽總錦標】前三名各頒錦旗一面及禮品一份。
十二、審判委員會:
(一)審判委員會為具有最高判決權人員所組成之團體,受理抗議事件及賽程中的各種糾紛。
(二)審判委員由各系所學會長擔任。
十三、申訴:
(一)比賽發生爭議時,須立即向該裁判提出口頭申訴申請,並在該場比賽結束十分鐘內,向該比賽項目之裁判長提出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1500元整。
(二)申訴案件若經審判委員會裁判後為無效不成立,則沒收保證金,充為大會費用;如申訴事由成立時,則退還保證金。
(三)任何抗議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再提抗議。
十四、開、閉幕典禮程序及事項如下:
(一)典禮須知:
1. 開、閉幕地點:綜合體育館。
2. 出席人員:體育學院全體師生。
3. 服裝:系服或班服(運動服),全班統一即可。
(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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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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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
選手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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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
選手進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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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
典禮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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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
籃球、排球比賽檢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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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
籃球、排球比賽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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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
所有賽程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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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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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附則:
(一) 比賽時間及地點若有更改將以電話通知,請各隊伍務必於報名表上詳細填寫聯絡人電話。
(二) 若因身體因素不允許做激烈運動者,請勿報名參加;比賽時請著運動服裝;在大會期間不得做出有違運動精神及不服裁判員判決之行為,嚴重者大會將就其行為報系議處。
(三) 為確保各項活動及競賽順利進行,活動地點及時間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整,各班不得有異議。
(四) 若因天候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影響,本次活動將視情況做調整或取消。
十六、本競賽規程,經院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經大會修正後另行公佈之。